「org.tw」作為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使用之網域名稱類別,具有非營利或公益之性質特徵。緣於考量外國非營利組織非以我國法登記立案不易管理,故於民國99年11月3日第72次網域名稱委員會決議,對於「org.tw」之申請條件修訂為『我國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外國非營利組織依其本國法設立登記,有特殊需求經網域名稱委員會同意者。』而外國非營利組織有特殊需求者,須提下列文件至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核:(1)非營利組織依其本國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2)申請網域名稱事由及用途。
本政策於99年初步實施之時,乃先針對新申請者,外國非營利組織有特殊需求申請「org.tw」之網域名稱,需經由受理註冊機構提交文件至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核。此項修訂措施實施一年餘之後,為更確保「org.tw」網域名稱之合理使用,故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的第78次網域名稱委員會討論決議,進行第二階段的作業調整,外國非營利組織除新申請外,於續用及變更網域名稱註冊所有權人時亦須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本次針對續用及變更註冊所有權人所進行之作業調整,於101年2月2日公告後,提供網域名稱到期日為2012年2月2日至2012年4月5日期間到期之外國非營利組織有緩衝作業時間,可先行向受理註冊機構辦理續用繳費,再於期限內提供文件至網域名稱委員會審核。而於2012年4月5日之緩衝期後,外國非營利組織欲辦理org.tw網域名稱之新申請、續用及移轉變更註冊所有權人時,均應依據org.tw申請條件之審查程序先行提交規定文件並通過審查後,始可進行新申請、續用及移轉變更註冊所有權人。
以上作業調整僅針對外國非營利組織,本國非營利組織不在此限。
詳細內容請參見公告內容:
外國非營利組織辦理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org.tw」續用及移轉等作業調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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