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午12:00起至九月二十二日中午12:00迄,於優先申請註冊期間,提出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申請,且符合優先申請資格並獲該申請之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優先申請註冊順位判給申請者,如未依本中心所公布之規定完成註冊程序者,將喪失優先申請之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優先註冊權益,該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將統一凍結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中午12:00整,本中心將刪除其優先申請註冊之狀態後,釋出供大眾註冊。
| 一、 |
刪除釋出之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以『先申請、先發給』之原則,開放申請註冊服務。 |
| 二、 |
凡於優先申請註冊期申請註冊並完成繳費之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依開放.tw泛用型英文網域名稱註冊服務公告事項,其於九十天內禁止所有權移轉及更改網域名稱之規定,統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中午12:00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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