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六條修正為:
客戶申請網域名稱時,須備具本中心公告之申請條件,並於線上填具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並將所申請之網域名稱依本中心公告之申請條件,填具相關資料。 網域名稱續用或變更網域名稱資料時,亦同。
申請人或註冊人應填具真實、 完整且正確之資料 ,本中心得於必要時要求申請人提出書面文件進行審查。如有不實,本中心得隨時取消其網域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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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十六條修正為:
客戶申請之網域名稱於註冊完成時起,享有使用權。
前項註冊完成時,係指受理註冊機構確認申請人已完成相關註冊、繳費程序,並以電子郵件(E-mail) 通知申請人啟用之時間點為準。
網域名稱使用期限屆滿前九十天,將由受理註冊機構以電子郵件通知註冊人續繳管理費。網域名稱有效期限屆滿時,未續繳管理費者,受理註冊機構應凍結使用,三十天後仍未繳費者,取 消其網域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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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三十條修正為:
客戶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其法人格消滅時,本中心得取消其網域名稱。
客戶違反本規章、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及其他相關規定者,本中心得取消其網域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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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 |
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網域名稱時,應將下列事項告知受理註冊機構並保證其真實性,如其所提供之資料有錯誤、不實或侵害他人權益時,註冊申請人應自負其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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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網域名稱註冊申請書上所記載之資料內容真實、完整且正確。 |
(2) |
就註冊申請人明知,其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 |
(3) |
註冊申請人非以不正當之目的或故意以違反法令之方式申請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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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註冊人續用網域名稱或變更網域名稱資料時,應保證其原網域名稱註冊申請書上所記載或更新後之資料,內容真實、完整且正確。 |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TWNIC 及受理註冊機構得依同意書第 8 條規定取消網域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