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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IP位址代理發放權」時,IP委員會委員將以下列標準進行審核:申請者檢附之執照文件、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徵選計畫書內容及相關審核原則等,以規範申請IP位址代理發放權時之審核程序與標準。
此次修正之項目係針對教育、學術與實驗研究單位之網路管理單位,若有大量分派使用IP位址之需求,但又無法提示徵選資格中所需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影本或網路建(架)設許可證影本(三者擇一)之證明文件時提出。故針對此一非營利單位之網路需求,於「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徵選」公告中檢附文件之第二項,增加了亦可檢附由電信總局核發之「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許可執照」專用執照,期以將非營利網路規範於TWNIC
IP位址發放管理之中,讓此類單位得以適用,如此不僅符合網際網路IP位址分配之公正與公平性,亦兼顧了非商業網路之需求。
目前本修正案已由本中心網際網路位址與協定委員會審理並經多數委員同意,將公告後實施。因此,未來處理申請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徵選資格之規範將更完備,亦使加入本中心之IP位址代理發放單位更加多元,期以提供更高品質之網際網路位址服務至各我國各個網路,讓網際網路IP位址服務與管理更上層樓。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徵選」公告條文如下:
| (ㄧ) |
檢附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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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WNIC IP位址代理發放權徵選計畫書。
- 「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影本」、「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影本」、「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建(架)設許可證影本」或「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許可執照影本」(四者擇一)。
- 代理IP位址發放切結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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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代理發放權徵選計畫書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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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簡介
- IP Address 發放需求規劃
- IP Address 發放管理辦法
- 網路建置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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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審核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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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之網際網路服務項目中應有將IP位址配發予客戶端之需求,且可明確說明於向TWNIC申請IP位址後一年內,配發至客戶端之IP位址需求數量。
- 確實有網路及機房,保證可提供客戶連上Internet 之服務。
- 提供客戶網路名稱伺服器(DNS)之服務且能確保國內、國外路由(Routing)能運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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