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 路 專 欄 》
如果從網路的特性來探討言論自由,就有如美國西部拓荒時期,愛打抱不平的牛仔們用槍隻來捍衛自己的圈地,充滿著理想與正義。雖然走過蠻荒的年代,但虛擬的網路世界裡,確有如西部開拓時期般的充滿著未知,仍有待轉移實體世界的規制甚或是重新創造來導入網路世界。
 
 言論自由在最近的台灣社會裡,因為一個被揭露的秘密帳戶,而成為家喻戶曉的重要討論焦點;在政府、媒體、學者、公眾輿論的眾聲喧譁中,「言論自由」成為事過境遷後的裝飾工具,表面的文字似乎從未有機會在我們的環境理實際具現它的內涵意義。

 所謂的言論自由,以最簡單明白的話來解釋:「我擁有此一基本的言論自由與保護,於特定的場域有發表言論的自由,同時不受到任何事先的監審(Censorship)與限制(Prior Restraint),並對此言論內容負完全責任;而此言論應包括語言與非語言之型式」。這一段對言論自由的簡短詮釋,卻是號稱民主大國-美國,在歷經多少波折之後所得來的一絲民主的瑰寶。             

 但是,從歷史的衍流過程中,「言論自由」一直是個令當權者愛恨交加的名詞,也因此命定般的永遠得不到它安定無虞的保障。就在網路快速發展,迅速延燒全世界的同時,網路上資訊過載與不當言論的批評聲浪,讓言論自由又再一次的在網路環境中,面臨了另一個挑戰。以美國為例,1996年首先點燃戰火的「通訊端正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就在Reno v. ACLU的案例中受到了挫敗,美國最高法院宣佈「通訊端正法案」部份條文違憲,讓網路言論自由的保護戰爭,在初期得到了應有的重視。

 如果從網路的特性來探討言論自由,就有如美國西部拓荒時期,愛打抱不平的牛仔們用槍隻來捍衛自己的圈地,充滿著理想與正義。雖然走過蠻荒的年代,但虛擬的網路世界裡,確有如西部開拓時期般的充滿著未知,仍有待轉移實體世界的規制甚或是重新創造來導入網路世界。

 在論言論自由的時候,許多人常常忽略了發表言論場域的重要性。以西方自文藝復興以降的自由市場理念發展,讓訊息交換與流通於無限制的市集之中,讓這些地方成為一種約定俗成的公眾論壇(Public Forum),諸如法院、市民廣場等地方,都在歷史的成因上成為一個允許公民發表言論的場域。而後又再度發展衍伸至傳統印刷媒體及現代發展快速的電子媒體,這些媒體所提供的版面空間與播送時間,儘管印刷媒體與電子媒體所享有的言論保護程度有所不同,但確是現代社會發表言論一個非常重要的場域。

 而網際網路的發展與普及,讓此一新世代的傳播工具更甚至發展到大眾傳媒的角色,使得網際網路又再度面臨了所謂言論自由的激盪與挑戰。以美國為例,憲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保護言論自由的重新受到重視,也才開始於1925年Benjamin Gitlow他上訴最高法院,對抗州法律限制言論自由獲得勝訴後,保護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才得以抬頭。之後,第一修正案在美國成為言論保護的最佳護身符。但就如先前所言,這一塊虛擬蠻荒的國度裡,仍然接受著來自各方的挑戰;美國從1996年的「通訊端正法案」到2000年由前美國總統柯林頓所簽署的「兒童網路保護法案」(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都企圖以法令來限制網路言論的自由表達,而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更根據「兒童網路保護法案」要求各級學校與圖書館必須在今年(2002)七月一日前裝設過濾軟體,以杜絕不當言論,但此舉也已遭受到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與美國圖書館協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的質疑與反對。不僅美國如此,法國於1996年修訂的「電子通訊法」(The French Telco Act)也同樣遭受到違憲的批評聲浪。

 走過鉗制與開放的年代,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在美國外來的關切下,重新思考中華民國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權。但是,人民與傳媒能否享有免於被監審(Censorship)與事前限制出版(Prior Restraint)的基本言論表達自由,以西方的演進過程來看,可能仍然還是個未知數。而這份不確定感與茫然的未知,也加速的隱現於網路的世界裡。

 舉最簡單的例子:到處充斥於網路世界的線上討論版,這個類似電子大字報的討論區塊,就缺乏有效的機制來保護言論的自由表達。其中最常出現的就是版主未經發言者同意,在身兼訊息守門員(gatekeeper)的角色責任趨使下,往往預設立場,在未知會發表言論當事者的情形下,逕自刪除網上張貼言論。此種情形不僅發生於廣招會員,以提供免費網路空間的網路服務公司,更常發生在以特別興趣為主題,由個人架設的網站族群裡。如果以監審(Censorship)與事前限制出版(Prior Restraint)為測試尊重張貼者言論自由與否的標準,此種未經原張貼者允許的情況下而任意刪除之行徑,其實已經侵犯到這得之不易的基本言論自由。

 但是言論的粗穢、不雅、攻訐與不實,卻成為言論自由不可無限上綱的最好託辭。其實,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任何人不可以事前限制我發表,但我會為我所言的一切負責。」以目前在台灣法律尚未如美國般的先進將誹謗罪列為民事賠償,發言者仍須為言論負責入獄的同時,似乎Censorship與Prior Restraint這兩個詞彙,都因有刑法作最後的把關而顯得不重要了?

 在現存政治體制下所衍生出的現勢環境裡,網路國度言論自由的要求呼聲似乎顯得薄弱了些。儘管立法管制網路空間的聲音四起,但不禁要問的是,如此的立法與管制,真的能夠找到大家所追求的言論自由權與網路秩序兩者間的平衡點嗎?或許,充滿無限可能的網路,能回答這個疑惑。

 (本文作者李曉陽為TWNIC管理師,另本文曾刊載於資訊傳真週刊雜誌第6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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